港股民办教育股价上演红绿灯大戏,民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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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方面送审稿的发布,表明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监管政策的从严加紧,另外一方面,在征求意见尚未落地的过程中的众多不确定性因素,也让民办教育依然前途不明。截至8月15日收盘,各民办教育集团在前天的股价短暂回暖之后,再次进入下跌之势。港股大盘也呈现异动之势。

目录

几大关键点解读,饱受争议集团化办学如何正确理解

民促法出台背景聚焦,收并购+上市潮是引爆点

只是送审,不必紧张?

导语

8月10日晚,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送审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对28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22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将第二章并入第三章,新增教师与受教育者、管理与监督两章。

对民办学校来说,第十二条中关于民办学校扩张的相关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谓是最夺人眼球之条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于上周五晚间发布,众多民办教育机构并未作出任何表示。两天的周末,普通民众的小狂欢似乎到股民这里,就成了胆战心惊、惶惶不安,待周一一开盘,两港股教育概念股瞬间呈现大跌态势。截至8月13日收盘,宇华教育、睿见教育、天立教育、新高教集团、枫叶教育股价下跌逾30%,其中睿见教育下跌将近40%。中国新华教育、民生教育、中教控股跌幅超20%。相比之下,与民办学校性质较远的港股教育概念股受影响较小。

然而,一方面送审稿的发布,表明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监管政策的从严加紧,另外一方面,在征求意见尚未落地的过程中的众多不确定性因素,也让民办教育依然前途不明。截至8月15日收盘,各民办教育集团在前天的股价短暂回暖之后,再次进入下跌之势。大盘整体呈现异动。

这样看来,民促法送审稿的发布,似乎正在对民办教育行业造成重击。尤其是近半年以来民办教育的收并购、上市的动作不断,民办教育呈现的良好态势,真的会因为民促法的一纸令下,戛然而止了吗?民办教育,还会留给资本市场美好的想象空间吗?此次送审稿的焦点和争议点又在何处?

鲸媒体采访了众合教育CEO、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学博士李曰龙,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雪松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香港大学教育学博士李文建,带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几大关键点解读,饱受争议集团化办学如何正确理解?

回顾民促法修订历史,大致可以追溯到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颁布,这一纲要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这是民办教育首次在国家层面得到认可。同年,新东方学校在北京成立,北京市第一批16所民办中小幼学校、一大批教育辅导机构、网络学校相继出现。

可以说,民办教育25年的萌芽、摸索、发展、壮大,步步都在和政策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办学、经营许可到分类管理,再到明确营利属性、上市等方面,政策频频推进,一方面催生市场涌现大批规模大、品牌认知度高的民办教育企业,另一方面,也在披沙拣金中淘汰一些企业出局。

△回顾民办教育政策演变

聚焦本次民促法送审稿焦点和争议点

第十二条也是最饱受争议的一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众合教育CEO、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学博士李曰龙:解读第十二条,首先要明确何为“集团化办学”,这里的集团化办学实际指的是,将一所名校(公办/民办)和若干所学校(公办/民办)组成学校共同体(名校集团),以名校为龙头,在教育理念、学校管理、教育科研、信息技术、教育评价、校产管理等方面统一管理,实现管理、师资、设备等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举个公办的集团化办学的例子,比如媒体上报道的“南通市崇川区以共享发展为根本目标,在原有联合办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学集团化办学,以通师一附、通师二附、城中小学和实验小学四所传统优势学校为核心,组建了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性教育集团”。

《送审稿》之所以增加这条规定,其法理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核心在于其非营利性,即不能进行分红和资本化。若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将被打破。可以推测,送审稿想要整治的乱象正是,集团化办学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享受的办学优惠政策,又实现快速增长和营利。

第七条:公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众合教育CEO、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学博士李曰龙:第七条主要用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公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其实明确了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时应遵守的规则,以及明确规定了公办学校“卖个牌子”收取管理费的非法性。该改动将加速推动以“校中校”形式存在的独立学校的脱钩改制,有利于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公司对于独立学院的整合以及转设进度。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公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独立学院被收购以后,不得挂公办学校的牌子,是不是通过挂名获得收益才是关键,不获得收益即不违规;其二该条其实是指公办学校作为举办者不能通过品牌输出获得收益,不作为举办者即不违规;其三在于公办学校可以不通过收取品牌使用费的形式,通过其他形式获得收益,这也不违规。

第十六条:对在线教育的办学、经营许可做出规定。

众合教育CEO、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学博士李曰龙:第十六条对在线教育的办学牌照更加明确,规范学历学校的在线教育经营,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即双证俱全。

而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从“双证”减为“一证+备案”。

K12课外培训本身以营利性为主,本次送审稿对此无任何负面影响。而对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该项规定实属“松绑”,为利好。

雪松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香港大学教育学博士李文建:我觉得这是一个规范管理的过程,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来讲,只要说在正规合法的渠道下办,就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就拿当时对线下培训机构无证办学的严厉整顿一样,整个政策出来,其实对规范商业环境是有利的。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教育的明确界定,会产生何种影响、该如何看待?

众合教育CEO、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学博士李曰龙:从影响的各赛道来看,对于高等教育:民办高校可自主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因此在顺序上,须先转为营利性再加入收购进程,对高等教育的收购进程影响不大,同时可加速分类管理的实施推进;而对于K12学历教育:法律早已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有营利性学校。此规定或将影响一些相关的K12集团内部利润转出、相关投资并购以及资本化上市,上述不确定性将需后续相关政策以及过渡期、新老划断等细则出台后尚可明晰。在此也呼吁民办教育行业和企业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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